【法律執業者條例】律政司提修例建議 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元素案需特首證明書
發布時間: 2023/02/20 22:55
政府提出《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的修訂建議,有關海外律師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法庭須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許可,行政長官將在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若其他法律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元素,做法同樣適用,政府計劃盡快於今年第一或第二季提交草案。
立法會文件顯示,律政司建議,就任何涉及國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人士的命令之前,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將在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果法院收到特首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和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文件顯示,建議訂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港區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者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律政司強調,立法建議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刑事案件被告從來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沒有剝奪他們任何合法權利。
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計劃盡快於今年首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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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區綽彥